餐饮食品留样国家标准
关于餐饮食品留样的国家标准,可以总结如下:
留样对象和目的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供餐对象、供餐人数、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
留样量
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留样容器
留样食品应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
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留样设备与环境
留样食品应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温度控制在0℃~8℃。
留样冰箱应清洁无异味、大小合适,并定期清洁、消毒,温度计可正常显示。
留样管理
食品留样由专人负责,并进行详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