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投诉的赔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投诉事件也日益增多。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云南省制定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投诉赔偿标准。本文将详细解读云南省招标投标投诉的赔偿标准,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投诉主体及范围
根据《云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投诉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等。投诉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
- 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串通、围标、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招标投标活动存在泄露招标信息、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违法行为;
- 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损害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赔偿标准
-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1)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给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给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 间接经济损失赔偿
(1)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给投诉人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给投诉人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 其他损失赔偿
(1)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给投诉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给投诉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赔偿方式
- 赔偿金
对于招标投标投诉案件,赔偿金是主要的赔偿方式。赔偿金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赔偿金=实际损失×赔偿比例。
(2)间接经济损失赔偿:赔偿金=实际损失×赔偿比例。
(3)其他损失赔偿:赔偿金=实际损失×赔偿比例。
- 惩罚性赔偿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可以依法给予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四、赔偿期限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赔偿金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
五、其他规定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应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应依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总之,云南省招标投标投诉的赔偿标准旨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构也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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