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招生工作规定

博士招生工作规定

当前博士招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报考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或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并达到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也可以报考。

对于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入学前必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有两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招生规模

教育部下达各招生单位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数,并制定全国招生简章。

各招生单位需完成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并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录取新生。

录取事项

博士研究生通常为全日制定向培养,毕业后原则上留所工作。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

被录取的新生需在当年入学,经过培养学习阶段后,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更新的规定整理而来,具体招生政策和条件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直接咨询相关招生单位或访问教育部官方网站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