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总则

目的: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适用范围: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定义: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管理原则: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

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具体规定

驾驶人要求: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

行驶规则: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饮酒驾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等。

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停放与充电:不得在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禁止在室内、建筑内充电。

违章处罚:

未登记或未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处警告或50元罚款。

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违反通行规定的,扣留车辆且处2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

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违反停放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200元罚款。

消防安全监管

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室内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放置或充电。

违规停放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与修订

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

根据反馈,对于室内充电的安全问题,采纳了禁止在室内公共区域充电的建议,并未明确室内隔离及监护的标准,因为安全至关重要。

以上是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