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法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一、招生专业

法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专业主要包括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史、法律硕士(法学)等。

二、招生对象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具有相应专业背景,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

3.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实务工作的人员。

三、录取规则

1.初试成绩要求

(1)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专业,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不低于180分,其中专业课成绩不低于90分。

(2)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初试成绩要求为总分不低于180分,其中专业课成绩不低于90分。

2.复试成绩要求

(1)初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2)复试成绩总分不低于60分,其中专业课成绩不低于30分。

3.综合成绩计算

(1)综合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

(2)综合成绩计算时,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

4.录取顺序

(1)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录取。

(2)若综合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以下条件:

①初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②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③工作经验丰富者优先录取;

④有相关研究成果者优先录取。

5.特殊情况处理

(1)对于具有特殊学术背景、工作经验或研究成果的考生,经学校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2)对于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社会贡献或特殊贡献的考生,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优先录取。

四、其他事项

1.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工作证明等。

2.考生须遵守招生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

3.录取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查询。

4.录取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5.在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需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参加相关课程学习、实习、论文撰写等环节。

6.在职研究生毕业可获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研究生待遇。

总之,法学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录取规则旨在选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工作经验和强烈学习意愿的优秀人才。考生需认真了解录取规则,做好充分准备,争取顺利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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