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护理费标准
青岛地区的护理费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伤职工和一般情况下的护理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368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94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208元。
养老机构照料护理费
普惠性养老机构照料护理费最高每月3350元。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费用
专护费用床日包干结算标准:护理院160元/天,护理中心130元/天。
院护费用床日包干结算标准:75元/天。
家护、日间照护费用床日包干结算标准:50元/天。
巡护费用年度包干结算标准:参保职工3500元/年。
一般情况下的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40%支付,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30%支付。
这些标准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护理费用计算,具体费用可能会根据个人需求、护理机构的收费政策以及工伤保险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