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签证争议

186签证争议

关于186签证纠纷,以下是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整理的要点:

主要案情

张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关于澳大利亚186移民的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帮助准备签证申请文件,并与移民局沟通。

张女士支付了2300000元的服务费,但在办理旅游签证被拒后,决定不再继续办理186签证,并要求退款。

张女士提起诉讼,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因私出入境资质,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退还剩余中介费。

法律依据

张女士主张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

根据《民法总则》,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中介机构必须获得省级公安机关的资格认定,并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裁判规则

在建设工程签证纠纷中,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工期顺延的默认条款,并且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或者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证确认,则视为不影响工期。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还需依据法院的正式裁决。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