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期的规定

南京的医疗期规定主要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江苏省的相关实施细则。以下是详细规定:

医疗期的时长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医疗期的计算基础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这些规定确保了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能够享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并且用人单位在这些期间内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企业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