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收费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收费方式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一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提供的代为办理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性服务项目
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等。
特约性服务项目
特约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除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
物业等级与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收费按照物业等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协商与审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规定及公布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定价。
监督检查
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监测与成本监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实行监审制度,在开展成本调查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成本资料、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等。
这些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