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仲裁流程
青岛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仲裁的日期。
等待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决定受理,仲裁委员会将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在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开庭审理与调解
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做缺席裁决。
仲裁庭应先行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做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仲裁庭裁决后应制作仲裁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相关程序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可以申请仲裁保全,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办理。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终局效力,并和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建议:
申请人应认真准备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保持与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