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测绘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广东省测绘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