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

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如下: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或以生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新办企业不要求年销售收入,但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具备的要求

工业企业:

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或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

商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且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或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大中型商贸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合伙经营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如是三证合一的执照则可免)。

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还需提供复印件)。

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股东(或出资人)证明(如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帐、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明细账、资金往来帐、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证、水电等费用凭证。

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按本办法规定可以以预计销售额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商贸零售企业除外)。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还需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

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及购销合同或书面申请意跟供货企业证明文件。

建议:

新注册公司:如果预计年销售收入很快就会超过500万元,建议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已注册公司:如果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业务需要,可以尽早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以免被强制调至17%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