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测绘政策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是规范测绘活动的核心法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进行了修正,2024年9月29日再次修正。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基本原则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的管理与利用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国家有权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图审核制度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地图不得展示或登载。

审核地图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地图审核申请表、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样品、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审核地图不得收取费用。

法律责任

违反《测绘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资质管理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专业类别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等十个类别。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他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测量标志保护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地理信息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这些法规政策共同构成了我国国土测绘的法制框架,旨在确保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促进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