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能不能经营餐饮

商住楼 不可以经营餐饮。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确保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居民小区开设餐饮类企业时,需要征得周围邻居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且做好油烟、污水和废气排放以及消防安全等工作,以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

《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

居住区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A.0.2明确居住组团不应、不宜配建餐饮设施。若开设餐饮业不可“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实属违反上述规定。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