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测绘条件包括

照明测绘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条件

确认环境温度及湿度是否在测量仪器可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如果环境湿温度及湿度不能使测量仪器正常工作,则应更换相应的测量仪器,或待环境条件满足测量要求时再进行测量。

排除其他无关光源的影响,如车灯、民居等环境杂散光射入光接收器,并防止各类人员对光接收器造成阴影和挡光。

光源点燃时间

在测定开始前,白炽灯需要点燃5分钟,荧光灯需点燃15分钟,高强气体放电灯需点燃30分钟,以确保各种光源的光输出稳定后再进行测量。

对于初装或新更换光源的灯具,宜在点燃100小时(气体放电灯,如金卤灯、钠灯等)和20小时(白炽灯)后进行照明测量,以让新出厂的光源经历一个老炼过程,达到其稳定的工作状态。

测量场地

应在清洁、干燥的路面和场地上进行测量,不宜在黄昏、黎明、明月和测量场地有积雪时进行测量,以免因天光或地面反射系数有偏差对测量造成不利影响。

照明均匀度和照度

对观察反射样品的照明条件有照明均匀度和照度两方面的要求。光源发出的光在观察表面应形成均匀的漫射光,照度均匀度应大于80%,即光线在观察面上不能有照射点和阴影,各点照度的差别小于20%。

标准照明和观测条件

根据CIE(国际照明委员会)标准色度学系统,在CIE推荐的四种标准照明及观测条件下进行测量。这些条件包括0/d(垂直照明/漫射接收)、d/0(漫射照明/垂直接收)、0/45(垂直照明/45°接收)和45/0(45°照明/垂直接收)。

其他注意事项

测量装置必须选择标准化几何条件,即标准照明观察条件,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照明测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为照明工程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