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病假工资

长沙的病假工资标准主要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若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则需根据不低于符合劳动者本岗位(职位)相应薪资标准的原则进行设定。

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所制定的薪资标准较之于劳动合同更为优厚,则须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中的薪资标准为准。

若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均未涉及到的事项,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共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最终的薪资标准,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签订为工资集体协议。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薪资的约定,那么在计算假期工资时,其基础金额将统一按照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月份的月工资的70%进行确定。

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 = (计算基数 / 月计薪天数) × 计算系数 × 病假天数。在特殊情况下,病假的薪资或对于该病假的补偿金可以低于当前地区的最低薪资基准线进行支付,但是,最低不能少于这个基础薪资的80%。

病假工资的支付比例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