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规定

测绘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

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发布。

测绘资质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等。

测绘成果管理

测绘成果包括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等。

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法律责任

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承担测绘业务多的注册测绘师追责。

注册测绘师应当保证执业活动中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并承担终身责任。

鼓励科技创新和进步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