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提供散装不标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散装食品的储存位置可以不标明 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但并未要求标明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在散装食品上标注食品的成分或配料表。
然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建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提供食品的成分或配料表,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具体成分和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