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餐饮商标赔偿标准

郑州餐饮商标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实际损失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侵权所得利益赔偿

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

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合理开支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裁量

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总结:

郑州餐饮商标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实际损失、侵权所得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等方法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故意、影响程度及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上述标准,判决合理的赔偿数额。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还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