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餐饮消费规定细则
山东省的餐饮消费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均消费标准
人均消费不得超过90元。例如,5个人吃饭,餐费不能超过450元。
陪同人员数量
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
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30%。
公务接待标准
为省级领导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市级领导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县级领导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反食品浪费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禁止制作和传输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诱导食品浪费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对于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餐饮消费行为,防止公款浪费,并提高消费者的节约意识。建议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文明、节约的餐饮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