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征收办法
深圳的房屋征收办法主要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342号文”),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房屋征收及补偿活动。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和具体流程:
征收目的
房屋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收回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对房屋的权利人进行补偿的行政行为。
补偿原则
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生活困难补贴: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除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外,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
征收流程
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未列入计划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
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价评估,补偿金额依据评估结果确定。
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他规定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