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界址点间距要求

测绘界址点间距要求如下:

一般规定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得超过±10cm。

根据点的重要程度

一类相邻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得超过±10cm。

二类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得超过±15cm。

三类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得超过±20cm。

距离交会法

界址点间距未超过50米的邻近界址点之间的间距误差限制按下式计算:D=±(mj+0.02 mj*D),其中mj为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以米为单位;D为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以米为单位。

解析法

解析法测定的任何界址点,界址边的坐标反算边长与勘丈边长较差和中误差,一类不超过10cm和5cm;二类不超过15cm和7.5cm。解析法测定的任何同一界址点重合坐标,其差一类不超过14cm,二类不超过21cm。

其他规定

当间距小于50米时,界址点间距限差:D=±(mj+0.02 mj*D),其中mj为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以米为单位;D为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以米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