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界址点间距要求
测绘界址点间距要求如下:
一般规定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得超过±10cm。
根据点的重要程度
一类相邻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得超过±10cm。
二类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得超过±15cm。
三类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不得超过±20cm。
距离交会法
界址点间距未超过50米的邻近界址点之间的间距误差限制按下式计算:D=±(mj+0.02 mj*D),其中mj为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以米为单位;D为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以米为单位。
解析法
解析法测定的任何界址点,界址边的坐标反算边长与勘丈边长较差和中误差,一类不超过10cm和5cm;二类不超过15cm和7.5cm。解析法测定的任何同一界址点重合坐标,其差一类不超过14cm,二类不超过21cm。
其他规定
当间距小于50米时,界址点间距限差:D=±(mj+0.02 mj*D),其中mj为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以米为单位;D为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以米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