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诊所设置标准
广州市诊所设置标准如下:
人员条件
诊所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如内科、外科、中医等),并且在相关医疗领域从事临床工作满一定年限(通常5年以上),同时要在广州市完成注册。
其他医务人员需根据诊所规模和业务需求配备适量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等专业人员,并且他们都得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场地条件
选址要符合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卫生规划要求,最好选在交通便利、周边人口密集的地方,如居民区附近、商业区周边等,方便患者前来就诊。周边环境也得安静、整洁。
诊所的建筑面积要求根据不同类型有所不同,一般综合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需要合理划分出诊疗室、治疗室、药房、候诊区等功能区域,布局要符合医疗流程和卫生标准。
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通常不少于3年)。
设备条件
配备与诊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基本医疗设备,如诊断设备(听诊器、血压计等)、治疗设备(根据诊所类型而定,如针灸针、牙科综合治疗椅等)、药房设备(药柜、调剂台等),且设备要有合格证明,能正常投入使用。
管理制度条件
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感染防控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确保诊所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以及正常运营。
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并且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需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设置科目以“拾遗补缺”为原则,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无重复的医疗机构。有合适的、符合条件的场所,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并有选址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设医疗机构的证明。注册资金要到位,应有与其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