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当前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如下:

1. 根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³,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³。

2. 对于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餐饮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60(无量纲)。

3.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如下:

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

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

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

4.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且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5. 新设立餐饮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以上标准是为了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确保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请根据最新的法规和当地的具体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