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测绘条例解释

《辽宁测绘条例》是辽宁省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关键内容:

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测绘规划,制订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测绘项目管理和资质要求

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施测前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经济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测。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

测绘成果管理和使用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借、转让和复制测绘成果。

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